法制網北京5月15日訊記者周芬棉 銀監會辦公廳在4月份印發佈《關於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即99號文),雖至今未見官方公佈,但同樣“神秘”的《關於99文的執行細則》也已曝光。記者從知情人處獲悉,執行細則從規範產品營銷、優化業務管理、做好資金池清理、建立分類經營機制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信托業,被稱之為“99號文升級版”。
  在產品營銷部分,執行細則明確規定,信托業應堅持私募標準,不得公開宣傳、不得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
  明確規定,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計劃。禁止委托非金融機構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計劃,切斷第三方風險向信托公司傳遞的渠道,避免法律風險。
  基於信托公司私募定位、合規推介、信息披露及客戶培育等考慮,要求信托合同簽訂原則上應由信托公司和投資者當面簽署。
  在資金池方面,99號文曾要求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對已開展的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業務,要求於今年6月底形成報告報送監管機構。執行細則則對此有所“松對”,明確提出三條要求:一是必須儘快推進清理工作,不許拖延,也不許新開展此類業務;二是不搞“一刀切”,而要各家信托公司依據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因司制宜”,自主自行制定清理方案;三是不搞“齊步走”,要求各家公司遵循規律,循序漸進,不設統一時間表,不設標準路線圖,確保清理整頓工作不引發新的風險。
  另外,執行細則在優化信托業務管理方面,相較99號文提出更細化的規定。明確要求,對信托公司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信托公司在擬新開展的每筆業務開展前,只需向監管機構報送,原則上不需提交其他材料。如有需要,監管機構可以依據具體情況要求信托公司補報其他材料,簡化審核工作量。  (原標題:銀監會印發信托監管細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m14dmbh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